2012年8月30日 星期四

歷代典當行的名稱均不同


當舖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受理後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核結果報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批准,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內審核批准完畢。經批准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申請,應當在20日內審核批准完畢。經批准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發證後5日內將審核批准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典當,初名質庫、也稱當店、當鋪、押店,是以衣飾等實物作為抵押品,在物主贖回時收取高額利息的機構。從放款這一點上講,其性質與銀行類似;但不同的是:"存入"是被大大貶值的實物,而利息則又高得驚人。
中國典當,古已有之,早在南朝年間(402-589)已經出現。最早出現於南齊(480502)的寺院。寺院以庫藏錢財供人質借,代替佈施,庫藏常盈不減,又名「長生庫」。唐朝以後,都由富豪之家開設。南宋時,杭州「又有府第富豪之家質庫,城內外不下數十處,收解以千萬計。」(宋吳自牧《夢粱錄》)。明代,民間經營興起,開始稱典鋪或典當,成為高利貸性質的金融行業。清代,典當業進一步發展,到咸豐、同治之交(18611862),杭州因受戰事影響,典當全部停閉。同治三年(1864)起,典當重新發展,連年增設。
歷代典當的名稱也不同,有"質庫""質肆""解庫""長生庫"等。利息最重的是規模較小的典當,稱"押當鋪""小押典""小押當"。在鄉鎮,有些典當把抵押來的物品,再轉押出去,稱為"代當"
典押成交後,典當出具收據,稱為"當票"。上面載明所當物品、抵押款及應收利息等。質押期限自六個月到十八個月不等(按月計息)。過期不贖,典當就沒收其抵押品。典當放款的數額,一般都在實物價值的一半以下。

文章來源:《百度知道》參考資料:《典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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