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1日 星期二

資金供給方之間並非信用貸款關係,而是質押貸款關係


1.典當行(又稱當舖)不可以對外投資
第二十八條 典當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
  (二)與其他典當行拆借或者變相拆借資金;
  (三)超過規定限額從商業銀行貸款;
  (四)對外投資。
2.典當行不可以進行股票買賣,因為這也是投資行為,不在經營範圍之列
3.典當行的財務報表正在實施新的會計準則,具體您可以登陸商務部網站瞭解
所謂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典當是人類社會經濟生活中多種融資方式中的一種。它不是直接融資(如股票、債券等),而是間接融資(類似銀行貸款);但資金需求方與資金供給方之間並非信用貸款關係,而是質押貸款關係。即當戶需求資金時,將自己具有一定價值的財產(有形財產或無形財產)交付典當機構實際佔有作為債權擔保,從而換取一定數額的貸款使用。發放貸款的主要依據不在於當戶的信用程度如何,而在於當物的價值大小如何。貸款使用期限稱為典當期限。當期屆滿,當戶歸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後,可贖回當物;典當機構收取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後,則應返還當物。當戶不贖,允許續當,當戶不贖當也不續當,該當物便成為死當,典當機構可就死當物品變價處分。這裡我們不難看到,典當機構通常有兩條營利渠道。一是當戶贖當,收取當金利息和其他費用營利;二是當戶死當,處分當物用於彌補損失並營利。總之,以物換錢是典當的本質特徵和運作模式。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典當的內涵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這就是,當物類型從動產、財產權利向不動產延伸;典當方式從質押貸款向抵押貸款拓展。換句話說,典當的概念尚未增容,典當的業務範圍已經擴大。

文章來源:《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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