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對典當行(又名當舖)的表述大同小異。《1872年典當商法》第6條規定:典當商指"開有一家店舖,以買賣貨物或者動產、或者以貸物或動產質押發放貸款的人。"這家店舖即典當行指"典當商的住所和倉庫或者其他做生意的場所或進行交易的場所"。加拿大從英制,該國《1996年哥倫比亞省典當商法》第2條,照搬100多年前英國典當法律中關於典當行的定義,概念絲毫不差。
在法國,典當行屬於政府授權的六類信貸機構之一,其官方名稱為"市政信貸銀行"。《1984年法國銀行法》第18條規定:"經批准作為信貸機構的包括銀行、互助或合作銀行、儲蓄節儉機構、市政信貸銀行、財務公司和特殊金融機構。"這表明,法國的典當行是從事部分銀行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典當行在德國和意大利則非屬於政府金融機構,而是民間金融業的一員。原《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信用業法》規定:典當行是"根據動產出質提供貸款的典當業企業"。《意大利民法典》指出:典當行是"被授權經營典當業的機構"。而在澳大利亞,該國《1997年新南威爾士州典當商與舊貨商法》也規定:"典當行是特色突出的典當業載體和二手貨交易者。"
文章來源:《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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