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

財團簽訂借款


當鋪
專家說:第一階段:辛亥革命爆發後,無論清政府或革命黨,都因財政上的困難,無力作長時間的戰爭,列強與南北兩個政府的借款談判,都因故未能撥款。清帝退位後,袁世凱當選第二任臨時大總統,四國銀行團開始與袁氏任命的唐紹儀談判借款條件,唐紹儀提出緊急墊款七百萬兩的要求,以解財政困窘的燃眉之急,二月二十八日,銀行團撥付二百萬兩。三月二日,袁世凱命代理財政總長周自齊出面要求銀行團墊款一百零一萬五千兩,銀行團則要求「倘若中國自他處借款之條件不能優於四國銀行團所提之條件,則中國之善後大借款亦應由四國銀行團優先供給」,袁世凱未深思即親函接受,中國政府自此失去了借款對象的選擇權,實一大失策。銀行團在取得「優先應募」權後,始行撥款。三月三日唐紹儀和俄國暗中支持的比利時財團簽訂一百萬鎊借款合同,隨即在銀行團抗議下取消。五月二日,銀行團正式提出監督中國財政為借款必要條件,包括:1.監督一切用款;2.監督遣散軍隊。唐氏因有損主權,加以拒絕,談判破裂,改由財長熊希齡負責談判。第二階段:四國銀行團欲行壟斷了對華借款,仍擔心在華有特殊利益的日、俄兩國的干擾,為免引起列強在華勢力之糾紛,發生類似比利時財團借款之事,有納入日、俄兩國銀行之議。日、俄兩國各提出對其母國有利之條件,包含列強承認日、俄兩國在滿蒙有特殊利益,在獲得其他國家默許後,民國元年六月組成六國銀行團。六月十四日,熊希齡提出一千九百萬兩墊款要求,銀行團於十八日僅支付三百萬兩,不久提出七項要求:1.指定墊款用途。2.擔保之稅收應由海關或類似之機關管理之。3.借款之用途應由六國銀行團監視。4.墊款應認為大借款之一部分,故六國銀行團對於大借款有優先權。5.明定大借款之一般原則,其原則在大體上應如上述。6.在大借款未發行前,中國政府不得向他處商借外債。7.上述一切,應為「必須」,中國政府且應承認六國銀行團為中國政府之財政代理人,以五年為期。引用處:Yahoo奇摩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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