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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6日 星期四

貸款車能向當鋪借款嗎?

當鋪


顧名思義以汽車作為擔保品向當鋪,債權人借款抵押,而原車可用,即車輛在作為抵押借款之後,依然可以讓債務人使用,增加其汽車借款之方便性。
現代的人買車時大部分都會向銀行申請貸款,以免準備過多的現金防止不時之需,有鑑於此大部分的車輛也成為俗稱的”貸款車”,此種車輛因購買時已向銀行貸款,因此也由銀行辦理設定動產抵押擔保之手續,還記得在買車時銷售的業務向您代收30003500元不等的設定費嗎?這就是向監理單位辦理時所需要的規費。
因為如此當您用貸款車再向當舖或民間的融資公司借款時也就產生了一個問題:車輛的權利人是銀行,當舖或民間的公司也就無法再一次的設定動產抵押擔保,那麼對於當舖或民間的融資公司來說,在無法設定的情形下作出借款時,風險相對的就提高了許多,但是為了有需要的民眾能夠有融資的管道,各個當舖或民間的融資公司還是能夠以各種的方式來達成民眾融資的需求。
文章來源:<國豐融資>

2012年9月5日 星期三

地下錢莊放高利貸,暴力討債


台中市警察局大甲分局今天查獲暴力討債集團,一名剛出社會的賴姓男子到當舖工作,放貸太多收不回,加害人反變被害人。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刑事警察局偵六隊、苗栗縣警方及台中市警方,查獲列為治平對象的主嫌黃姓男子夥同其他8人,涉嫌以「永旺當舖」為名,在北部地區經營地下錢莊放高利貸及暴力討債。
警方調查指出,「永旺當舖」以地下錢莊高利放貸模式,由放款催帳業務人員對外放款,若業務員無法將放貸帳款繳回當舖,帳款就由業務員承擔,且要求簽立本票。
警方說,一名剛畢業的賴姓男子因沒有工作經驗,貪圖當舖的高獎金制度,在友人介紹下進入當舖工作,到處找需資金的民眾以月息9分放高利貸,貸出了逾新台幣160萬元收不回來,黃姓主嫌要求賴男負責,還找上賴家人討債。
原為高利貸集團加害人的賴姓男子,反而變成被害人,只好到處躲債,而黃姓男子還親率手下至被害人住處叫囂、恐嚇被害人,賴母只好賣2間房子為兒子還債。
警方表示,這個暴力討債集團的被害人遍及北部各縣市,訊後已依涉嫌組織犯罪條例、恐嚇取財、強制、重利等罪嫌,將9名涉嫌人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文章來源:《中央通訊社中央社記者陳靜萍台中22日電

2012年9月3日 星期一

金朝是典當業發展史上一個很有特色的時期


典當業是人類社會發展最古老的行業,即所謂的當舖,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見諸於文字記載的典當活動有1600多年的歷史,這1600多年的中國典當史可以說是肇始於南朝佛寺,入俗於大唐五代,立行於南北兩宋、興盛於明清兩季,衰落於清末民初,復興於當代改革。其間,由於戰亂不斷,典當業發展潮起潮落,幾度風雨。既有鼎盛興旺歲月,也有銷聲匿跡年代。
最早的典當活動始於南朝,公元420年,由寺院經營叫質庫。
唐朝,典當業有了新的發展,在社會生活中取得了合法地位。唐貞觀年間(627-649),不但寺院經營,民間經營,達官貴族也經營。當本最低20文,最高120文。當時1000文等於一個錢,購一斗米需四個錢。當期最短為1天,最長52天。唐代經營方式靈活,資金周轉快。
宋朝,北宋(1103年),徽宗下詔要求官辦當鋪,並要求多設在商販集中、生意興隆的集鎮。宋朝的當鋪主要開辦「谷典」、「谷當」,一些糧商出於資金融通的目的,糧食登場,價格低賤時節將收購的糧食抵押給當鋪,再用所獲貸款去收購糧食,這樣循環往復,隨當隨收。
金朝,金朝是我國歷史上一個很短的時期,又是典當業發展史上一個很有特色的時期。公元1163年,由政府頒布了一部管理完備的典當法規。該項法規規定,當本按當物估值七成折價;利息規定月利一分,當期規定「經二週年外,又愈月不贖即聽下架出賣。」即當期二年,允許超期一個月。到期不贖便可變賣;當票的書寫內容以及當物滅失後應由當鋪承擔賠償責任等問題都有明確規定,並要求每月向上申報,要公正辦事,違法必究等。金代是典當業不斷發展和完善的時期。元朝,當鋪呈減少趨勢,僧辦當鋪逐漸退出歷史舞台,只有民辦當鋪。
明朝,民辦當鋪十分興旺,大批商人加入當鋪行列,明萬曆三十五年(1607年),僅河南一省有當鋪213家。在民辦、商辦十分紅火的情況下,一些官僚政客也涉足典當業,促進了典當業的發展。
 
文章來源:《百度知道》

2012年8月30日 星期四

歷代典當行的名稱均不同


當舖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受理後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核結果報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批准,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內審核批准完畢。經批准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申請,應當在20日內審核批准完畢。經批准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發證後5日內將審核批准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典當,初名質庫、也稱當店、當鋪、押店,是以衣飾等實物作為抵押品,在物主贖回時收取高額利息的機構。從放款這一點上講,其性質與銀行類似;但不同的是:"存入"是被大大貶值的實物,而利息則又高得驚人。
中國典當,古已有之,早在南朝年間(402-589)已經出現。最早出現於南齊(480502)的寺院。寺院以庫藏錢財供人質借,代替佈施,庫藏常盈不減,又名「長生庫」。唐朝以後,都由富豪之家開設。南宋時,杭州「又有府第富豪之家質庫,城內外不下數十處,收解以千萬計。」(宋吳自牧《夢粱錄》)。明代,民間經營興起,開始稱典鋪或典當,成為高利貸性質的金融行業。清代,典當業進一步發展,到咸豐、同治之交(18611862),杭州因受戰事影響,典當全部停閉。同治三年(1864)起,典當重新發展,連年增設。
歷代典當的名稱也不同,有"質庫""質肆""解庫""長生庫"等。利息最重的是規模較小的典當,稱"押當鋪""小押典""小押當"。在鄉鎮,有些典當把抵押來的物品,再轉押出去,稱為"代當"
典押成交後,典當出具收據,稱為"當票"。上面載明所當物品、抵押款及應收利息等。質押期限自六個月到十八個月不等(按月計息)。過期不贖,典當就沒收其抵押品。典當放款的數額,一般都在實物價值的一半以下。

文章來源:《百度知道》參考資料:《典當管理辦法》

2012年8月29日 星期三

需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第十條 典當行(當舖)房屋建築和經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消防管理規定,具備下列安全防範設施:
(一)經營場所內設置錄像設備(錄像資料至少保存2個月)。
(二)營業櫃檯設置防護設施。
(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櫃、庫);
(四)設置報警裝置;
(五)門窗設置防護設施;
(六)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第十一條 設立典當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範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三)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範措施;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第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典當行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一)經營典當業務三年以上,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500萬元;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三)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典當行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安全制度,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安全防範設施。第十三條 典當行應當對每個分支機構撥付不少於500萬元的營運資金。典當行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註冊資本的50%

文章來源:《百度知道》參考資料:《典當管理辦法》


2012年8月28日 星期二

用車子到當鋪借錢


關於當鋪的小故事:
去年2月出因為前妻家中問題須要一筆錢.請我幫忙那時我與我前妻開著我的車到台南永康某當鋪用我的車借了13萬實拿11萬多.(其實我的車也不值借13).而我的前妻也同為擔保人.每半個月需繳利息4875元等於1個月9750元利息不包括償還本金部份.但車子仍然由我使用.但車子有給他們設定.還被扣一筆設定費2000.因去年底公司縮編失業至今無力繼續繳納每月的月息.所以有4個月的利息沒有繳納.但期間於1月初由當時當鋪承辦的業務員持我當時所簽13萬的本票還有我前妻的擔保書像法院伸請民事裁定我與前妻欠那位業務員13(也沒有說我有拿車抵壓)是欠業務員.並非欠當鋪。
昨天中午亦43日中午1點多我與我前妻共同外出用餐.反家途中在某紅綠燈路口等待紅燈前後2台重機將我們攔下.前面一名男子走來拍打我窗戶嚇令我搖下車窗我以為是刑事偵查員就搖下詢問何事.該名男子及用很兇惡的口氣一開始我完全聽不懂他們說什麼也恰巧前方綠燈我本要踩油門前進他就伸手把我的引擎熄火並搶走該鑰匙已後並再尋問我一次.我是不是有用車跟某當鋪借錢.我才了解事情原由.我下車後該陌生男子呼叫後方男子看守我與前妻.他將車子開至前方停放.折返過來後他說欠錢還錢沒什麼.我說喔那車子現在不是被你們開去了.我們先走了他說不行我與我前妻還得回去跟他們主管談談.我說現在我想先回家他不答應隨後幾名彪形大漢接踵而至.將我與前妻圍住.喝令我們上一台他們開來的黑色福特休旅車.我說我們不要他們就說叫你上去就上去.我說不要我會怕.後來又跟他們說要我們跟他們回去也可以我要跟我前妻一同搭程計程車前往.他們還是不給答應.硬要我們上那台黑色休旅.當時幫我們承辦的那為業務員也到了.又嚇令我們上他的車.我與前妻當時心生恐懼.怕不從會有生命危險直好被他們載回去.他們當鋪2...其間種種當然都在問如何還錢.還一直告誡不找人出來擔保我們不可能安然走出大們.雖然從頭到為都沒有傷害我們.但還是精神飽受恐懼整個人離開當鋪還在。
後來是我我與我前妻個子籌到1萬並由我前妻友人再擔保並且再簽13萬的本票.擔保我與我前妻每人需每月個支付1萬至13萬還完為止車子也被扣回..然到欠當鋪錢他們就可以如此暴力相向破害嗎?欠錢是不對但我也真的不是惡意的不然也繳超過本金的利息了一切都有路口監視器作證.....ps..載我們回去前面有休旅車開道後面那台黑色重機也一路緊隨怕我們逃跑。
 
文章來源:《法律諮詢家》

2012年8月27日 星期一

明朝時期正式稱當鋪


元代經營商業的大多數是回人。開當鋪的人也是回人。元時當鋪除稱解庫外,述稱解碘鋪,典當放債的利息很高,勞動人民多有無錢贖當者,自己的質品被當鋪吞沒。明朝正式稱當鋪,從事典當業的多為山西、陝西商人及安徽人。各明都大邑都有他們開設的典肆,有的商人專以典質為業,並致富。這些商人經營的範圍較前廣泛,不僅一般貧民受剝削,有的富有之家也因典當而瀕臨破產。明朝鄉鎮中還有「代當」,即鄉鎮小當鋪領用城市大當鋪的款作資本,押的物品再轉押給城市大當鋪。清朝經營當鋪已十分普遍,乾隆時北京已有當鋪600-700家。清代當鋪對人民剝削相當嚴重。如浙江湖州府典當「息錢」舊分三等,10兩以上者每月1分5厘,1兩以上者每月2分,1兩以下者每月3分。利息按月計算,超過幾天的也按1月取息。而且到一定時期不能取贖即成死當,質品由當鋪沒收。進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典當又同銀行、錢莊資本建立借貸關係,形成城鄉高利貸網。官僚資本銀行也插手其間,國民黨一些地方政府也開設公典、公當,同樣屬高利貸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當鋪停止營業。
中國典當行產生於封建社會,至少起源於南朝齊,其最早的經營者是佛寺僧人。但當時並沒有典當行或當鋪的稱謂,一般叫做寺庫。
典當行的起源
典當行不是天生就有的,它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然而,因其經世歷久、歲月漫長,故它的首創年代,現今已無從稽考。這裡應說明兩點:
一、是典當行起源確曾載於典籍史冊,但後來散失亡佚,令人難以查證;
二、是典當行始期原本鮮見於筆墨經傳,僅為民間口頭流傳,令人不足為信。
更準確地說,作為典當機構,典當行產生於典當行為之後,即先有典當行為,後有典當機構。進而言之,典當機構又是典當行業的基礎,正是大量典當行的存在,才逐漸形成了具備一定規模的典當行業。因此,關於典當、典當行及典當業的產生與發展,應當按照事物發展的時問順序和邏輯順序,從三個方面理解。一是典當行為的產生和發展,二是典當機構的產生和發展,三是典當行業的產生和發展。

文章來源:《百度知道》